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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私法

发布文件:2024-09-27 63 次 1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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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形考作业案例分析题201309

一、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二、1995年,日本神户国际私法形考作业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201309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三、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四、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五、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六、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七、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八、1994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九、1960 9 16 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贝科克小姐身受重伤。回到美国纽约后,巴贝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妇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不负赔偿责任。巴贝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决定适用纽约州的法律,允许巴贝科克小姐向杰克逊夫人要求的损害赔偿。

 问:

 (1)纽约地方法院考虑到了哪些因素,使用纽约州法律进行适用 

(2)本案例中,纽约州法院采用了国际私法的哪个原则 

 (3)本案的判决中,哪个国际私法学说得到了体现

 

十、19864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2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7日和3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     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     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十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法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十二、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十三、2.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是否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2)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是否能向其送达?

 

十四、日本某公司于19885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10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12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9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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