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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发布时间:2024-03-05 0次
根据描述的情况,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采购小枣3000斤,但实际上采购员采购了10000斤小枣。虽然采购员超出了委托的范围,但公司经理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没有拒收,而是批评了采购员并付款,这实际上构成了对采购员行为的默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默许的,视为对该行为的同意。公司经理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默许了采购员超量采购的行为,因此在第二批5000斤到货时拒收,并要求采购员自行处理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履行合同并接收第二批5000斤小枣,以及处理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小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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