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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网络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发布文件:2025-02-25 34 次 30金币


网络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与进步,网络形式的娱乐媒体也渐渐增多,而对作品的保护也不能只局限于传统著作权保护,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有许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不断地发生,侵犯了许多优质创作人的合法权益,使许多创作人由于作品被侵犯付出的努力为获得合理回报从而对创作的激情也在逐渐降低。本文将从网络著作权概念开始梳理,然后对案件发生的原因,目前保护的难点,结合近期发生的相关实例对问题展开分析研究,通过对国外有关于本课题的研究现状的研究,对比我国还需在哪些方面进行加强,对我国目前网络著作权加强保护板块提出相应建议。力求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创作环境,尽可能的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著作权 版权保护 网络


引言

5G时代来临,互联网早已不再是人类对时代发展的企划与愿景。现如今它更像是人类另一个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卖软件,打车软件等解决了吃穿住行。各种音乐软件,视频软件的兴起,更是激发出了许多的原创人为我们带来了优质的作品。而互联网也是一个双刃剑,信息的快速传递不只是为我们带来了便利,更使得诸多侵权案件更容易暴露在群众眼前。随着互联网发展,版权侵犯不再是只存在于盗版光盘,盗版书籍。网络大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低成本。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频发不仅侵犯了诸多优质创作人的个人权益,更会对互联网环境造成影响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这一命题,国内国外无论是侵权的表现形式从责任追罚都已经有了很多研究。而国内虽然较以前相比已经大幅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惩罚制度仍旧不够完善,群众对网络著作权的认知仍不够准确,导致我国目前依旧存在诸多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发生。该篇论文将从网络著作权的界定与范围,侵权责任界定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等方向着重研究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讨论怎样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以及如何加强对版权的保护。以期构建和谐网络社会,激发原创人创造出更多优质的作品。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原因及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原因

1.侵权成本低,回报高

由于时代的进步网络环境的迅速发展,有许多网络新兴行业被发掘出来,传统行业在网络的包装下也变的更有新时代面貌。线上音乐人,线上小说撰写人,短视频创作人一系列的新型角色涌入了市场。在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这些新型角色很受广大群众的青睐,自然所得到的回报也就很高。这是就会出现有心之人恶意对其创意,作品进行窃取,开始投机取巧。且由于大多数的抄袭成本很低,甚至于不需要成本,这就使侵犯者在实施侵犯时的阻力变得更小。简单又能得到高利益成为了侵犯者实施侵犯行为的一项重要原因。

2.有较高隐蔽性

现如今的网络环境更像是一个放了几亿倍大型社区,所有用户都可以在该社区内自主活动,有些甚至有多个账号在网络中进行活动。这其中的隐蔽性可想而知。尤其在越大的环境范围中,人更会产生一种侥幸心理。不少侵权事件的发生正是因为有许多侵权者抱着这种侥幸心态,利用了目前网络上匿名的特性,与足够隐蔽这一特点来实施自己的侵权行为。

3.诚信度低

除被动,非故意产生侵权行为的侵权者外,追究大部分主动侵权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由于侵权者自身诚信度低,无论是因为上述研究的由于成本低回报高的原因,还是由于网络特性而造成的隐蔽的原因,究其根本都是侵犯者自身不够约束自己,诚信度,道德感极低,有侥幸心理。为满足个人欲望,为达成自己自身目的不惜对其他创作人造成侵犯。还有一部分侵犯行为是非故意产生,而这种事件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意识薄弱,侵犯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对创作者的侵犯。或不明白侵犯事件的定义从而做出侵犯行为。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所面对的问题

1.定义难

1)由表现性多样造成的

这如第一部分所探究的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特点,网络著作权有诸多的表现形式,那么针对于此他们的侵犯行为表现形式也各不一样,而目前我们所面对难点也真是如此,对于每一种类型的著作都要有不同的侵犯界定范围,例如音乐方面,从整体分析简单的侵犯行为即是歌词抄袭,旋律抄袭。细划分到音乐类型界定难度就会不同,例如摇滚音乐中,一般旋律和弦歌词都是由乐队自行创作,这种情况与条件下对网络著作权的界定形式就很简单,可以轻松的判断是否有抄袭现象。但若是在说唱音乐中,说唱音乐的创作形式主要在歌词韵脚与气口变换上,在旋律方面伴奏取样等方面,很多创作人都会选择购买,这样就增加了判定侵权的难度,对于观众来说,无法知晓该伴奏,该取样是由创作者自行购买还是通过抄袭而来。对于原创作者,由于范围广泛也不能精准找到侵犯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音乐作品只是一个例子,各类型的作品其实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由于作品表现形多样而造成的界定范围不同,界定难度不一致,情节程度难把握,处罚方法不确定一系列问题。

2)由于地域不同而造成的

依旧是根据特点我们可以知道,网络著作权本身具有地域性,每个国家都有依据独自文化国情而建立的网络著作权,每个国家也都有所不同,此时,若网络作品出现跨国跨地域问题时网络著作的界定就产生了难度,最近在某网络平台爆火的曲目大风吹就曾被群众指出有抄袭迈克尔杰克逊曲目的嫌疑,但实际上由于大风吹创作者是拥有迈克尔杰克逊怀疑被抄袭曲目版权的公司所属签约艺人,有经版权方许可的使用实际上就无法构成侵权行为,但是网络舆论不可避免的为该创作者带来影响。这件事只是一个典型案例,虽该案例未构成侵权,但依旧提醒了我们还有很多我们知道或不知道的跨国侵权案件的发生,被侵犯者有些认为跨国坚持维护权益过于麻烦,有些由于著作权归属地不同的原因界定不明确而不得不不了了之,这不仅为侵权者带来了投机取巧的机会,也是对创作者极大的不公平与不尊重。

3)由于法律教育未普及而造成的

目前群众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还是十分关注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不仅是创作人,粉丝及群众也都意识到了网络著作权的重要性。但随着大家的意识提高,另一问题就出现,由于之前大家对著作权的保护没有过多的关注,导致现在群众观众粉丝不能完全辨别如何称得上著作权侵权,例如上文在第二点中所举出的例子,就会有诸如此类的事件发生,即便是在之后作出解释。也会对创作者造成困扰,网络著作权的未普及的另一类影响是对于部分非故意侵权的侵权者来说,这一点也是造成他们做出侵犯行为的重要原因。许多创作者在创作时灵感源自于某一首音乐或某一部影视作品,在自己无意识的情况下就对作品做出了侵犯行为,究其根本是由于缺乏对法律教育知识的普及以及重视,没有在创作时时刻警示自己是否在自己的作品中有对其他创作人造成侵犯的部分。而这种非故意的行为在判定法律责任时也为判定者带来了难题。

2.网络著作权难以跟上时代脚步

根据第二板块第二点所讨论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定性这一特点可以看出,在对网络著作权保护这一方面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无法跟上时代进步的脚步的,不断有新形式的作品出现,但明显我们没有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新作品做出符合其特定本质的机制去保护其著作权,这其实也是我国著作权保护不够完善的原因,我们可以理解这是网络著作权本身的性质,但是在全民注重文化保护的今天,这的确是一个我们面临的不得不全力去攻破的一重要难题。

3.维权成本高

对于创作人来说,不被侵犯个人权益是每个创作人心中的美好愿景,但现实总是与愿望背道而驰,就目前的环境来看,及时维权,全力打击侵权者需要耗费很多的精力与时间甚至经济方面也有高度的要求。例如上文所提到的跨国侵犯,对于经济能力的要求不言而喻,创作者想要做到找到侵犯者,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的权益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与精力消耗。以及由于网络发展的迅速,网络环境的过于开放,很难准确的寻找到侵犯者,或若想达到该目的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与人力。而现在有很多创作者属于初始奋斗阶段,由于自身经济能力不足或没有能力找到侵犯者维护合法权益从而不得不选择放弃维权。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对侵犯者的纵容,对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侵犯保护研究也难以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国外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

(一)国外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现状

1.英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英国可以说是首个对网络著作权有完整立法保护的国家,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是从很早开始研究,有一篇文章曾讲述了这样的一个故事,在英国一场新闻直播上,现场有一位手机铃声响起,该电视台都要支付手机铃声的版权费用。可见英国对著作权的重视。对于网络著作权,英国站在了创作人的个人权益角度,对于作品只允许用于科学研究与个人教育。只要未经创作人允许同意使用其作品,无论是否仅仅作为个人娱乐。都侵犯了创作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英国对于版权保护按照情节逐层递进,由轻到重。立法明确,做到便于进行日后的司法操作。

2.美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美国自90年代就开始对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索,对著作权的保护极其重视,低成本的侵权行为为美国打开了警示灯。1997年颁布的《反电子盗窃法》是美国首部为治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颁布的法典。与此同时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侵权行为最高判处6年有期徒刑以及高达25万美金的罚金。同样,为了更好的对网络著作权进行界定,美国也取消了主观条件界定,即无论是否故意,是否为了牟利,一旦有侵犯行为的发生都构成了侵权。

3.日本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日本是在亚洲对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做的相对最完善的国家,在保护方面日本的优势即是及时根据社会形势需要对网络著作权进行调整,其著作权法案的装订与其对网络著作权的完善速度基本一致。日本重视创作人的自身合法权益,无论是在精神方面还是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无论创作人是否在世,都会对其进行保护。

(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研究国外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目前国家都是以自由刑和罚金结合的方式来对侵权人实施惩戒的,例如美国,有准确的处罚制度。我国虽也同样也对侵犯网络著作权者专门制定了法规,但却没有清晰到具体年数,具体金额的规划。这就导致在法律实行中难以准确判断。其次在对法律的修订完善方面我国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于各个国家相比较我们可以了解到,日本已经对著作权法案修订了将近35次,韩国也修订了17次,而中国目前对著作发的修订只完成了两次。可以看出对于克服网络著作权法定性这一特点,及时随时代变化对网络著作权进行调整的措施中国还是与其他国家有很大差距。

三、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改进建议

(一)对法律指定的完善

1.惩罚制度方面

在上文的研究中,我们发现网络著作权频发的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侵犯人认为侵权行为低成本,高回报,是一件极其容易轻松获取利益的事情。研究其根本还是由于惩罚制度的建立不够完善,不够明确,力度不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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