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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治理问题研究

发布文件:2025-02-25 35 次 70金币


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治理问题研究


  

网络刷单行为是指在电商平台上进行虚假评价或提供虚假服务,以获取不当利益和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这种商业欺诈方式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时代的重要问题,对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产生了巨大影响。网络刷单行为具有广泛适用性和简单易用的特点,但也存在欺骗风险。刷单行为与其他网络违法行为有明显区别,其社会危害性严重。目前,我国在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治理方面主要采用非刑事法律手段,但效果不尽如人意,刑法治理方面也存在滞后问题。网络刷单行为隐蔽性高,容易滋生蔓延,给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商平台的商业信用和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侵害,干扰正常竞争者的经营活动,还可能引发其他犯罪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缺陷和不足。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网络诈骗事件层出不穷,其中刷单诈骗金额更是惊人。

 

关键词:网络刷单行为;刑法治理;妨害业务罪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越来越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目前,电子商务已被广泛地应用到各行各业当中。它已经成了年轻一代不可缺少的生活组成部分。毫无疑问,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的优越性也逐渐显现,人们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时间和成本,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商家加入线上经营,消费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产品时难以迅速做出决策。商家信用评级制度分为两个档次,分别为“钻石”和“皇冠”,“钻石”商家评级必须达到90分以上,“皇冠”商家评级必须达到80分以上。“刷单”作为一种新的销售手段,电商平台不断地对这种新的营销手段进行了宣传[1]。在此过程中,网络刷单行为开始浮现,成为店铺获取平台流量和客户的重要途径。在刷单现象盛行之后,网络刷单也逐渐被一些不法经营者所利用,并将其作为牟取利益的手段之一。尽管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在短时间内可以通过制造虚假的繁荣来获得平台流量的支持,并为经营主体带来丰厚的利润,但它扰乱了电商平台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对于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治理问题,深入探究其实践和理论意义,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网络刷单行行为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可以发现网络刷单行罪不仅必要而且可行。首先,为应对互联网经济下新兴犯罪的挑战,提供刑法治理方面的指导[2]。首先,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速度很快,网民越来越多,网民数量已经达到世界第一。在现代社会经济中,互联网经济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犯罪问题,其中包括网络刷单行为。因此,如何有效规制网络刷单行为成为当下学界讨论热点。通过对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治理现状、问题及理论争议进行深入分析,本应用性专题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建议,旨在为互联网经济下新型犯罪的刑法治理提供科学指导。这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互联网经济下新型犯罪预防和打击体系建设,还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法治国家建设。二是有益于身体健康。

为完善网络刑法提供指引,以促进其更加完善和有效。这使得刑法在惩治网络刷单行为方面有了新突破。自1997年起,我国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中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犯罪,但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相关计算机犯罪进行了修改,并积极增设了其他类型的网络犯罪[3]。因此,需要在现有立法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网络刷单行行为的概念、特征及类型,进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刑事法规制网络刷单行作为的犯罪行为。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刑法立法的步伐仍然滞后于时代的步伐。目前学术界对于网络刷单行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还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基于对网络刷单行为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刑法治理必要性的深入分析,本应用性专题梳理了网络刷单行为刑法治理的现状和争议,并提出了完善网络刷单行为刑法治理的路径,这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和深化网络刑法的研究

二、网络刷单行为及其刑法治理的必要性

(一)网络刷单行为的概念、特点及种类

1网络刷单行为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逐渐成为市场主体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并且呈现出旺盛的发展势头。网络刷单行为是一些网络商家为了提升信誉、吸引更多的顾客而采取的一种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危害到企业正常的发展[4]。目前,C2C模式已成为最为广泛采用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以其自身所具备的特点受到了很多人的追捧,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去解决。在C2C模式下,个人和电商平台都需要遵守一定的准入门槛,只有当商家满足平台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入驻该网站,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商家可以利用交易网站完成支付,并在接到订单后通过邮寄商品的方式,最终完成交易。C2C模式的普遍应用,源于淘宝网等电商平台的大力支持。这种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使得消费者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平台就能完成购物,并且能够实现快速结算。然而,在此种交易模式下,出现了广泛的网络刷单行为,其目的在于商家或刷单者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利用交易模式寻找机会,对自己的店铺进行大量虚假好评,或者对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店铺进行大量恶意差评或恶意好评,从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C2C模式下,网络刷单行为呈现出高度隐蔽性,多数行为形成了闭环,从下单、发货到虚假评价,难以察觉。网络刷单是指通过虚假交易增加商家信任度、销量和好评,骗取客户订单付款的行为[5]。因此,对于网络刷单行为的整治,必须先明确其本质,不同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见解。网络刷单是一种不正当的网络商务手段,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刘仁文教授的观点,网络刷单是一种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通过频繁地虚构网络商品交易内容,旨在提升自身或他人的竞争力。笔者主张,在治理网络刷单行为时,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则,以维护法治社会的秩序和公正。同时,刑法还应该注重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规制和处罚,以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稳定与国家安全。因为刷单行为具有较大的法益侵害性,所以刑法必须对其进行治理,而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刑法治理网络刷单的范围;在刑事政策上,应遵循宽严相济的方针,以实现刑罚目的最大化。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密切关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网络刷单行为模式的多元化趋势。网络刷单行行为是在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型犯罪形态,其特征表现为主体的虚拟性与客体的广泛性。网络刷单行为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规范性规定,但仍有一些空白点,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判罚不一。

2网络刷单行为特点

网络刷单行为的普遍性,即这种现象在网上交易中广泛出现。而网络上的刷单,则是提升商家信誉的一种手段,也是提升新开网店知名度的最快途径。目前,电子商务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线下门店进入电商平台也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运营方式。然而,网络化的消费方式与传统的消费方式有着很大的区别。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无法与商家进行直接的联系,他们只能通过商品简介和图片来对商品进行理解,因此,消费者的消费评价和店铺的信誉等级等就成了消费者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大部分店铺都是在刚刚进入这个网站的时候,并没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知名度和认可度都不高。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商家采用了在网络上刷单的方法,来获得大量的虚假的口碑,进而提升店铺的知名度和访问量,进而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6]。在此基础上,针对新兴店面的不公平竞争,已有店面将采用相同的方法提升店面的知名度。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目前的互联网经济下,网上的刷单是商家提升自己店面信誉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方式,这种方式在网上交易中十分常见。

网络刷单行为的简易性,就是网上刷单非常快速简单。刷单的人往往都是有组织的。他们会组建一个微信或者QQ群,在里面贴出通告,吸引一些人过来,并许诺他们一单就能拿到一笔提成。他们会主动去做一些有组织的工作,以获得金钱上的收益。同时,商家会积极地找到一个刷单机构,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并与组织者取得联系,然后,商家将刷单的请求和任务下发给组织者,并给予他们一定的佣金,然后,组织者将这些请求传达给刷单者,在刷单者完成了任务之后,商家对这些请求进行审核,在商户对这些请求表示满意之后,将剩下的佣金发放给组织者,最后,由组织者将佣金返还给刷单者。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商家都会和一个固定的刷单组织者建立起一种联系,当商家有了刷单需要时,就会利用微信等方式寻找刷单组织者,给他们发放刷单任务,然后让刷单者去做,这样就构成了一个简单而有效的刷单链条[7]

网络刷单行为的隐匿性,就是因为这种“隐蔽”的现象难以被平台察觉,难以对其进行惩罚。商户通常会通过微信, QQ和其他聊天工具和诈骗团伙联系,诈骗团伙在实施诈骗时,往往都会做出实际的订单。而为了躲避平台的监控,这些骗子会利用更长的浏览时间,更多的店铺,也就是所谓的“货比三家”,模仿真实的评论,甚至是窃取别人的信息。而一些企业为了逃避惩罚,往往会通过寄出一个空包来获得相关的物流资料,从而彻底逃避了被监控的风险。虽然不少电商平台采取了一些技术手段对商户进行监督,但是这种技术手段终究是有限的;况且,大部分人都是接受过相关训练的,对这些人的管理方法非常了解。所以,冒牌货往往会通过某种手段,成功地避开网络购物平台的监控。因此,在电商平台上,很难找到刷单者的不正当刷单行为,大多数消费者也很难分辨出哪些是真实的好评,哪些是虚假的好评,导致刷单行为隐藏在海量的评论中,很难被察觉。

3网络刷单行为种类

根据网络刷单的主体,将其划分为经营者的刷单行为、消费者的刷单行为、组织者的刷单行为。网上刷单的类型各有自己的特征。

经营者的刷单行为是一种经营者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虚假的、大规模的交易,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主要体现在对电商运营商的商业声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商家刷单可以分为正面和逆向两种[8]。其中,正向刷单是一种商家,为了提升店铺的排名和知名度,通过使用大量的虚假评价来获得不正当的利润。比如,美团平台上,商家为了增加自己的网店的加权和分数,制造出了一种“高质量网店”的假象;此外,经过刷卡操作,可以提升自己的店面在同类型商户中的排行,进而获得更多的访问量与成交。逆向刷单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恶意点赞的刷单。商家借助电商平台的监管政策,对其他类似商品的商家展开了一系列的虚假好评,让电商平台认为这家店铺已经违背了平台的规定,从而对这家店铺展开了惩罚,从而损害了这家店铺的声誉,从而来压制其他商家,导致其他商家受到店铺关停、商品下架,甚至还会受到一定金额的金钱惩罚。这将使其它运营商蒙受巨额财产损失。二是恶意抹黑。经营者利用刷单行为,对其他同业的店铺进行大量的恶意差评,来削弱其他商店的信用,进而拖累竞争对手商店的销售额。

消费者的刷单行为,就是消费者为获得利润,通过在电商平台上建立一个又一个的账户,有目标地给一些店铺打上几个标签,以此来获得平台上的返利,或是商家给出的补助。这些都是外卖和网约车的套路。电商平台会制定一系列的奖励政策,鼓励消费者消费,在消费者在该平台消费后,不定期的发放优惠券或现金红包,鼓励消费者再消费。这种制度,会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这种制度,来获取更多的利润。要知道,许多消费者为了获得商家的红包返利或者消费券,会在不符合事实的前提下,对产品进行虚假的评价。然而,不能将用户的上述行为统称为“网上刷单”[9]。也就是说,只有在消费者成为了刷单机构的一员,而且还完成了刷单的工作,对真实的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是对商户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才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刷单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这一类型的刷单,不能笼统地将所有的消费者为了获得返利而对其进行点赞的行为都归为刷单,否则会加大处罚范围。

组织者的刷单行为,就是在被商家所雇用之后,按照商家的要求,对商家的店面展开了一系列的虚假评论,从而提升了店面的知名度,从而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者对同类竞争者的店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恶意差评,从而对其它商家的名誉和合法权益造成了伤害。这种刷单方式一般是指运营商与刷单组织方取得联系,给他们发布一项工作,然后再将“订单”分发给他们所雇用的专业打工者,让一大批专业打工者来执行这些工作。在工作结束后,网店运营商将会把他们的提成给这个“刷子”组织。其中,“刷单”组织方获得财产收益,“网店”经营方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通常来说,商家自己一个人很难做得到大规模的刷单,因此,“组织刷单”就成了比较普遍的刷单方式。

)网络刷单行为刑法治理的必要性

1网络刷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将某一行为定性为犯罪,并以此为基础运用刑法治理该行为,是对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的评估。刷单行为是指店家为了提高销量、信誉度,通过给刷客返钱的方式,让其给予好评的行为。

首先,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形式呈现出多姿多彩的面貌,对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网上购物中出现了一些虚假信息,使得消费者无法分辨出商品质量是否可靠等问题。由于消费者无法以直观的方式观察商品,因此店铺经营者的购买评估和销售情况成为了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最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以确保商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网络刷单是一种新型的商业销售方式,它可以帮助商家获得更多的利益。网络刷单行为会使消费者陷入迷茫之中,使其做出错误的判断。这一现象已经在整个网络购物领域广泛存在,极大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利。

其次,电商平台的商业信誉和正常经营秩序已受到网络刷单行为的侵害。再次,由于电商平台自身的特点以及网络刷单行为本身的隐蔽性,导致了消费者无法识别出电商平台是否具有诚信经营能力,从而影响到其购买意愿和消费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了使平台的交易信息真实有效,会对其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信息进行维护,这就可能会对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审核。这种行为不仅会对该电商平台造成经济损失,还会降低其平台的信用度,严重破坏其商业信誉。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利益,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商平台的信用排名机制是确保网络交易有序进行的关键因素[10]。网络交易秩序的维护离不开信用排名机制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网络商业经营者对其网络商业信誉排名的依赖程度远高于传统购物模式,这不仅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也对其商业信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信用排名机制已成为一种普遍运用于网络交易中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网络刷单行为使得信用机制受到破坏,信用机制遭到破坏容易导致消费者信任度下降,从而互联网交易秩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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